2026/05/18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感謝訂閱 POXA Info 每週動態!本週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哪些重點?表後儲能有新利多嗎!詳細內容都在本週主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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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摘要
- 2026-05-14 「能源署」因應能源需求面管理及深度節能 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來源。
- 2026-05-11 原定5/21-5/25 備援機房切換作業因故取消。
- 調頻備轉本週平均價格連續851天維持在0元/MWh; E-dReg本週平均價格連續152天維持在0元/MWh; 即時與補充本週同步回升,即時平均價格升至171.38元/MWh,補充平均價格升至150.64元/MWh; 本週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可能為表後儲能帶來新的設置義務與需求,詳細內容都在本週主題分析!
- 「調頻備轉」平均結清價格維持在0元/MWh; 目前累計參與容量維持807.3MW,本週沒有新增廠商及參與容量;
- 「E-dReg」平均結清價格維持在0元/MWh; 目前累計參與容量維持1070.0MW,本週沒有新增廠商及參與容量;
- 「即時備轉」平均結清價從136.35元/MWh回升到171.38元/MWh,大幅上升25.69%,突破上月高點; 目前累計參與容量維持238.4MW,本週沒有新增廠商及參與容量;
- 「補充備轉」平均結清價從125.27元/MWh回升到150.64元/MWh,同樣大幅上升20.25%,逼近上月前高; 目前累計參與容量維持684.3MW,本週沒有新增廠商及參與容量。
- 「再生能源售電業」2025年前三名是台灣電力、天能綠電及富威電力,本週前10名中艾涅爾電力升至第7名;歷史排行前三名仍是台汽電綠能、富威電力及天能綠電,歷史前10名中艾涅爾電力升至第9名;
- 「再生能源發電業」2025年前三名是天衝能源、鹿威風力發電及中威風力發電,本週前10名中創維風力發電升至第5名;歷史排行前三名仍是鹿威風力發電、中威風力發電及台灣艾貴太陽;
- 「直轉供買家」2025年與歷史前三名皆為台積電、友達光電及聯華電子,本週前10名排名沒有變化;
- 「自發自用賣家」2025年前三名是中華紙漿、台灣糖業虎尾糖廠及強新工業,本週前10名中英屬開曼群島商功成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升至第5名;歷史排行前三名仍是中華紙漿、工研院及上品王食品;
- 「自發自用買家」2025年前三名是台積電、台達電子及新加坡商輝達開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週前10名排名沒有變化;歷史排行前三名仍是美商蘋果電子台灣分公司、台積電及台達電子,本週前10名排名沒有變化。
- 本週再生能源佔比平均降至11.6%,主要是風力發電佔比明顯下滑所致,最高滲透率同步下滑至33.01%。
- 本週sReg單次最長時間約6分鐘,本週共觸發9次,電網頻率持續維持穩定狀態。
- 整理各種POXA定期追蹤的原始資料來源網站。
- 備轉容量率:備轉容量率指標是否能反映實際電網的供需狀態?能否解釋近期即時/補充備轉價格持續破底的原因?帶大家深入了解備轉容量率的計算方式與影響因素。
- 表後收益分析:決定表後儲能收益IRR的是電價?還是輔助服務收益?還是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政策變化又會如何影響收益?
- E-dReg充電排程分析:久違了充電排程,歸零後的充電排程有沒有不同?需求暴增的情況下,充電排程又是怎麼變化的?會不會有什麼有趣的發現呢?
📢 台電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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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能源署」因應能源需求面管理及深度節能 行政院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來源。
為因應能源業務發展需要,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及推行深度節能政策,行政院於今(14)日院會審議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希望透過由能源供應業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強化企業用電責任規範、提供地方政府落實執行節能稽查工具,及提高違規罰則等規定,以提升能源管理效能、讓節能規範更加落實。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有:
- 一、增訂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主要是希望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並制定因地制宜之節電計畫或策略。
- 二、增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能源用戶應設置自用發電及儲能設備,目的在於強化我國能源用戶之能源自給能力,提升電網韌性、降低輸配線路損耗。
- 三、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將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落實節能規定之執行稽查量能。
- 四、擴大經中央公告指定之特定能源產品管理 (例如:車輛使用之氫燃料)的授權範圍,完善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之法制環境,使業者有法可循。 此外,考量現行罰鍰金額偏低,難生嚇阻作用,故在通盤檢視本法罰則後,提高部分罰鍰金額上限、增訂違法態樣,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視違法情節輕重公布業者名稱及事由,以敦促業者愛惜商譽,確實遵守節能規範。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能源管理更具透明、效率,並可深化企業節能意識、用電責任,也將藉此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敦促企業落實節能規範,讓節能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帶動全國對節能的重視與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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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原定5/21-5/25 備援機房切換作業因故取消。
原定5/21至5/25進行之"備援機房切換作業"因故取消, 若有切換作業將另行公告.
完整公告資訊可以參考台電電力交易平台。
🎓 本週主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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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週所有商品沒有新增合格容量,
不過即時備轉與補充備轉價格都大幅回升,雙雙逼近前月高點,是否擺脫了這半年的區間震盪,進入夏月模式,還是只是短暫的反彈呢?本週市場狀態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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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頻備轉:本週平均價格連續851天維持在0元/MWh,平均投標率小幅降至94.69%,得標率微升至65.41%,整體仍維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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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Reg:本週平均價格連續152天維持在0元/MWh,平均投標率微降至96.10%,得標率回升至81.05%,但供給壓力仍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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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與補充:即時平均價格回升**25.69%至171.38元/MWh,最低價也從39元/MWh回升到50元/MWh; 補充平均價格同步回升20.25%**至150.64元/MWh。雖然價格反彈,但補充商品的高低價差仍大,短期內仍偏向高低震盪格局。
本週天氣明顯變熱,時間電價也進入高壓/特高壓夏月,再次提醒❗,表後儲能又要從一日套兩次變成一日套一次了!記得要改充電排程喔,不要套利確套了個心酸啊, 可以使用時間電價查詢小工具確認下喔。
本週重頭戲就是能源署宣布「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在行政院通過了, 雖然還不是正式生效的法律,但提早知道未來的政策方向,對於大家的規劃還是很有幫助的,更何況裡面還有表後儲能的新利多呢👍! 對表後儲能產業來說,這是很值得提前布局的訊號。下面就帶大家快速拆解這次修法的重點。
🏛️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除了能源署的新聞外, 行政院的本院新聞有更多的資訊, 其中有懶人包,法條修改對照等,資訊較為豐富。 如果想對照現行條文,原始規範可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能源管理法。
懶人包明確說明本次修法的效益,讓我們先抓個感覺: 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未來可能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用電等資訊,協助各界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計畫; 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義務,目標是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地方政府未來也可能透過後市場稽查,例如冷氣不外洩、產品能源效率標示等,強化節能措施落實; 至於加重罰則與公布違法業者名稱,則是希望提高遵法成本,透過社會責任促使業者更重視節能。
從這次的效益,我們可以了解這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而且是從資料公開、用電責任、地方執行力與違規成本等多面向來著手,算是相當全面的修法了。
相較於能源署新聞整理的四個修正重點,行政院版本可以拆成七條來看;下面就按這七條逐一解讀。 (完整修改可以參考行政院新聞下方的法條檔案喔。)
(一)新增再生能源與熱能為本法所稱能源。(修正條文第2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如下: 一、再生能源。 二、天然氣。 三、石油及其產品。 四、煤炭及其產品。 五、核子燃料。 六、電能。 七、熱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 |
這是整部法的底層定義調整。再生能源與熱能正式納入能源管理範圍後,後續資料申報、效率管理、查核與獎懲才有更明確的母法依據;未來氫能、餘熱利用等新型態能源,也更容易被接進既有管理框架。
(二)修正定明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相關辦法之授權事項範圍,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修正條文第6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六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應經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 前項能源產品與業務經營許可之申請條件、廢止、許可執照之核發與換發、應具備之設備(施)、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經營之許可、廢止、執照之核發與換發及經營管理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第六條 能源供應事業經營能源業務,應遵行中央主管機關關於能源之調節、限制、禁止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 前項許可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 |
這條是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管理講得更完整。未來如果中央公告某些能源產品,例如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業者不只是取得許可就好, 還要符合設備、經營管理等後續要求,看起來管理範圍會更全面; 也因為管得更多,所以授權地方政府辦理一些許可與管理事項,讓地方政府也能參與能源管理的工作,這對於加速及落實節能規範也是很有幫助的。
(三)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其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修正條文第6條之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六條之一 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該統計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之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這條是資料治理面的關鍵變化。能源供應事業未來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也代表資料蒐集、去識別化、更新頻率與揭露格式,都會逐步制度化。
對 POXA 這類做能源資料分析與服務的業者來說,這是實質利多;對週報讀者來說,也代表未來可能看到更細、更可比較的市場資料。不過目前哪些欄位會公開、顆粒度多細、用什麼格式提供,都還要等主管機關後續公告。
(四)增訂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之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0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條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之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前項收購餘電費率、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基準、查驗方式、裝設汽電共生之能源用戶與綜合電業相互併聯、電能收購方式、購電與備用電力費率、收購餘電義務之執行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前項之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一定期限、一定裝置容量、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之種類、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之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前項收購餘電費率、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基準及查驗方式之辦法,及裝設汽電共生之能源用戶與綜合電業相互併聯、電能收購方式、購電與備用電力費率及收購餘電義務之執行期間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這大概是市場最關注的一條。近幾年政府持續加重需求面管理,對用電大戶與能源用戶來說,本來就有兩個重要義務:
- 800 kW 能源用戶的節電率義務: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kW 的用戶,每年要達成 1% 以上的節電率(> 10,000 kW,則是1.5%),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 5,000 kW 用電大戶條款:要求契約容量達 5,000 kW 的用戶必須設置 10% 的再生能源義務容量,可以選四種履約方式(自設再生能源、設置儲能、購買綠電憑證、繳代金)。
前面兩種義務都可以與表後儲能搭配,之前週報也討論過相關配套:
- 配合台電調度算是節電措施:參與公用售電業之需量反應負載管理相關措施及電力交易平台方案,其節電量為實際抑低量(瓩)乘以抑低時數(小時)。
- 用電大戶專屬的負載管理措施:用表後儲能履行用電大戶義務者,可搭配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中的義務用戶儲能調整用電措施,最高10元/度。
即使已有配套與鼓勵措施,實務上願意直接投資儲能的用戶可能仍有限,所以這次修法進一步把設置義務寫進母法。最值得注意的是,條文寫的是「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不是二選一,而是原則上要一起規劃。
目前還不知道納管門檻、履行期限,以及需要設置多大裝置容量才算合規。不過 5,000 kW 以上的用電大戶,很可能會是第一波值得觀察的對象;相關企業現在就可以開始盤點表後儲能、需量反應、能源管理系統與自用發電設備的投資排序與搭配方式。
對於提供大型儲能能源管理系統的廠商(如:POXA EMS),這也是個大利多,裝設表後儲能將變成剛需,越早投入,越早安心👍,而且照過去經驗來說,早期紅利通常是比較多。
(五)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實施檢查作業。(修正條文第19條之一)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九條之一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實施前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一項專業機構或技師,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本法公告或指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實施前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第一項專業機構或技師,其認可之申請、發給、撤銷、廢止、收費及其他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重點是把「中央主管機關」放寬為「主管機關」,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也能參與節能與用能設備的管理查核。 對業者來說,未來查核不一定只來自中央,也可能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經認可的專業機構、技師執行;另外,提供不實資料也被明確列為違法態樣。
(六)刪除對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人科處刑罰之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本法之廠商、業者名稱及事由,並新增違法態樣、提高部分罰則之裁罰金額。(修正條文第20條、第20條之1、第21條、第22條及第24條)
這一組條文的修法重點不是只有罰鍰提高,而是把違規態樣、按次處罰、公布名稱,以及重大公共危險的刑責一起補上,讓違規成本大幅提高。
第二十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 第二十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除加倍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經主管機關為加倍處罰,仍不遵行者,對其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20條刪除了對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人科處刑罰的規定,條文對照表理由是「考量所定刑度及罰金額度已不具嚇阻作用」。 不過不代表刑責消失,而是移到下面的第20條之1重新設計:未經許可經營指定能源產品,或因此造成公共危險、死亡、重傷時,會有更明確的行為人刑責與法人罰金。
第二十條之一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條之一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情事,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經營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具備之設備(施)或經營管理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三個月、廢止經營許可或勒令歇業。 | 第二十條之一 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十一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或公開不實資料。 二、未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節約能源或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四、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五、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六、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 七、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 有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該廠商、業者之名稱及違法事由。 |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經營資料或申報不實。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使用能源資料或申報不實。 四、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 五、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陳列或銷售未依法標示之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 |
第二十二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二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二十二條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
第二十四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二、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三、未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種類或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 六、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或提供不實資料。 七、未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託或認可而執行該項業務。 有前項第四款所定情形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布該廠商、業者之名稱及違法事由。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二、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 五、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六、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 |
把其他幾條放在一起看,這組罰則大致有三個方向。第一,普遍提高罰鍰上限,例如能源大用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已從 2 萬至 10 萬元拉高到 10 萬至 50 萬元。 第二,新增更多可裁罰行為,包括未公開或公開不實的能源銷售統計、未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提供不實資料等; 第三,部分違規可以公布廠商或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企業面對的不只是罰鍰,還有品牌與商譽風險。
重點就是透過這些提高的罰則,讓違規成本大幅提高,進而促使業者更重視節能。
(七)修正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29條)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這條本身不複雜,重點是把施行細則從「報請行政院核定」改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少掉一層程序。 對照表也直接寫明,施行細則多屬執行細節與技術事項,不涉及重大政策,因此希望讓後續配套能更快調整、也更快落地。
總結
| 修正項目 | 重點說明與預期效益 | 參考條文 |
|---|---|---|
| 🌿 完善能源定義 | 正式納入再生能源與熱能(如蒸氣、氫能),並調整排序以符合低碳轉型方向。 | 第 2 條 |
| 📊 銷售資訊公開 | 能源供應事業須公開去識別化之銷售統計(按行業、區域別),協助各界規劃因地制宜之節能計畫。 | 第 6-1 條 |
| ⚡ 大用戶設置義務 | 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者(如半導體、資料中心),須於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強化自給韌性並降低對電網依賴。 | 第 10 條 |
| 🔍 強化地方稽查 | 把「中央主管機關」放寬為「主管機關」,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查核作業(如冷氣不外洩、能效標示稽查),提升地方後市場管理量能。 | 第 19-1 條 |
| 💰 提高違規罰鍰 | 大幅調高罰鍰上限以提升遵法成本。例如:能管人員設置違規提高至 50 萬元;能源安全存量違規提高至 75 萬元。 | 第 20 至 24 條 |
| 📢 社會監督機制 | 針對標示不實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業者,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廠商名稱及違法事由,促使業者重視社會責任。 | 第 21, 24 條 |
| ⚖️ 責任與程序優化 | 刪除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人之刑罰;本法施行細則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訂定,免報行政院以提升效率。 | 第 20, 29 條 |
| ⛔ 擴大管理範圍 | 特定能源產品之管理由現行「銷售許可」延伸至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如設備設置條件),完善能源市場管理。 | 第 6 條 |
這次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不只是把再生能源、熱能正式放進能源管理範圍,也把能源銷售資料公開、大用戶自用發電與儲能義務、特定能源產品許可管理、查核與罰則都一起補強。 也就是說,未來能源管理不會只停留在「節約能源」或「能源查核」的框架,而會更直接連到能源資料透明、需求面管理、分散式能源與儲能設備的實際建置。
而對老編來說,有兩件事需特別關注:第一是能源銷售統計資料未來如果真的能公開,市場分析的資料基礎會變得更完整(老編似乎還沒分析過用電資料啊,感覺應該很有趣!); 第二是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的用戶,未來會被要求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這對表後儲能、能源管理服務、需量反應與企業用電策略,都可能帶來新的需求, 不過實際影響還是要等後續進展,POXA會持續關注,再跟大家分享最新消息。
下週要來還債了,我們來看看預告超久的備轉容量率,每日與10分鐘的備轉容量率,到底有多大的差別?誰能比較反應供需的變化呢?
日照不止,長風不息,我們下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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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最新動態
POXA Energy整理台電電力交易平台公開資料,追蹤每週市場變化的趨勢,完整資料可以參考台電電力交易平台。
E-dReg 結清價格
本週 E-dReg 平均結清價格從上週0元/MWh持平,最高E-dReg 結清價格從上週的0元/MWh持平,最低E-dReg 結清價格維持在上週的0元/MWh。
本週整週仍是0元/MWh,投標量小幅回落,但參與容量維持不變,短期價格仍難脫離0元/MWh。 從目前5月需求曲線只增加5MW來看,需求端仍是緩步上修,還不足以明顯消化既有供給,就看進入夏月後需求端會不會有更明顯的增加了, 或是後續台電會推出什麼方案(電壓調節/虛功補償商品等)? 目前最有可能的仍是跨商品,但目前還沒有E-dReg能玩的方案,未來會不會有呢?POXA會持續替大家追蹤後續變化。
E-dReg 廠商參與、投標及得標容量
參與容量:本週參與容量1070MW,本週沒有新增合格交易者。
投標容量:每週平均E-dReg投標容量, 從1034.64MW下降到1028.31MW,下降0.61%,最高E-dReg投標容量從1057.50MW上升到1057.90MW,上升0.04%,最低E-dReg投標容量從977.60MW上升到1004.60MW,上升2.76%。投標率從96.70%下降到96.10%,下降0.61%。
得標容量:每週平均E-dReg得標容量, 從上週833.50MW持平,最高E-dReg得標容量從上週833.50MW持平,最低E-dReg得標容量從上週833.50MW持平。得標率從80.56%上升到81.05%,上升0.62%。
本週參與容量維持1070.0MW,投標率從96.70%小幅降到96.10%,得標率則從80.56%回升到81.05%, 在供給持續偏高、需求只緩步增加的情況下,短期市場壓力仍在,預期得標率仍會持續向下, POXA會持續觀察後續變化。
🏆 E-dReg 合格交易者前十名
目前E-dReg共有41家合格交易者,本週前10名排名沒有變化。
排名前5家分別為能元超商、智璞儲能、旭昇一、台普威、星德,共計約565.2MW,佔全部容量52.82%,主要合格交易者未來可能對市場極具影響力。
🏆🏆 總和容量合格交易者前十名 🏆🏆
本週總和容量前10名排名沒有變化,前三名仍是南方電力、義電智慧能源與安瑟樂威,點選看所有排名,也可參考下方的Treemap圖表。
📊 輔助服務參與者容量分布
🌱 綠電交易市場
POXA 替大家整理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成交紀錄,包含直轉供跟自發自用的憑證交易紀錄, 並製作成排行榜,讓大家可以快速了解市場的現況。
💡聲明:再生能源憑證總量及排行是依據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公開之再生能源憑證交易紀錄統計而成, 而售電牽涉各種商業行為模式及結算週期,所以統計結果可能與其他認定方法的結果有所不同,此結果,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這裡是售電業的綠電交易排行榜,主要是依據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直轉供成交紀錄而來, 目前包含2025年及歷史累計的排行。
截至2026/02/06止,目前共有122家售電業者參與綠電交易市場, 詳細清單可參考能源署再生能源售電業基本資料。
🏆 2025年售電業綠電交易排行榜
本週前三名是台灣電力🥇、天能綠電🥈及富威電力🥉,本週前10名中艾涅爾電力升至第7名。 點選看再生能源售電業所有排名。
🏆 歷史售電業綠電交易排行榜
目前歷史售電業綠電交易排行榜的前三名是台汽電綠能🥇、富威電力🥈及天能綠電🥉,本週前10名中艾涅爾電力升至第9名。
💡 台電電力供需資料
POXA想藉由監測再生能源的供給跟佔比情況,來了解其對輔助服務市場的影響,預期可以分析:
- E-dReg的需求量:E-dReg的需求跟再生能源,尤其是太陽能的佔比息息相關,了解太陽能發電的增長,有助於預測E-dReg的需求量。
- 即時跟補充的價格變化:因為國營電廠機組運轉以滿足負載需求為優先,有餘力才會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了解國營供給的情況,有助於預測價格走勢。
- 系統頻率的影響:通常再生能源佔比越高,在沒有足夠的儲能下,頻率通常會震盪越大,進而增加調頻服務的執行成本,了解再生能源的供給情況,有助於設計最佳的充放電排程。
台電機組發電資料
本週再生能源佔比平均11.6%(風力、太陽能、水力及其他再生能源,分別佔比為2.1%、8.2%、1.2%及0.1%), 而上週再生能源佔比平均16.6%(風力、太陽能、水力及其他再生能源,分別佔比為6.9%、8.3%、1.3%及0.1%), 佔比較上週大幅減少,主要是風力發電佔比明顯下滑所致,不只時間電價進入夏月,風力發電也進入夏月淡季了嗎?
再生能源滲透率資料
平均再生能源滲透率從15.91%下滑到9.62%,下滑39.54%,最高再生能源滲透率從上週的41.23%下滑到33.01%,下滑19.92%,最低再生能源滲透率從上週的1.43%下滑到1.22%,下滑14.21%。最高滲透率下滑至33.01%,較上週的41.23%減少,平均滲透率也降至9.62%。
備轉容量率資料
這週平均備轉容量率由25.24%下滑至23.63%,較上週減少1.61個百分點,顯示本週系統供電餘裕較上週略為收斂。
未來台電可能會有新的備轉容量適足能力的24小時資料更新,會顯示供電能力及系統負載,POXA會持續關注。
更多電力供給互動圖表
如:裝置容量統計等,還在建置中...
上述資料為參考用,詳細資訊可以參考台電電力供需資料,並以其資料為主。
專屬分析 🧐
POXA Energy 璞克斯能源擁有自主研發的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EMS)與能源資產績效管理服務(Energy Ass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簡稱EAPM)。 透過展示對本週市場結清價格與頻率變化的分析與觀察,讓大家可以更了解這些變動對收入及操作策略的影響。
系統頻率分析
本週分佈與上週類似,下界由59.89Hz回落至59.85Hz,上界則由60.15Hz收斂至60.13Hz,整體頻率區間較上週略為擴大,代表電網瞬間震盪可能較大。 另外,本週同樣沒有發生移頻事件。
除了這節的分佈是使用原始頻率資料外,後續的分析皆使用移頻過後的頻率資料進行分析(如果有移頻發生的話)。 由於移頻資料因取得來源較不穩定,若有缺漏會影響後續分析結果,故請大家留意。
dReg電量需求指標 🔋
電量需求指標代表當儲能最少充放電下的SOC停留位置,本週dReg電量需求指標由50%小幅回落至47%,代表電網供需狀態較上週偏電少, 若SOC希望維持50%,EMS於不動帶時可採取充電策略的操作策略。
dReg放電循環次數
POXA Energy EMS本週預估每日平均放電循環降至0.24次,較上週的0.25次小幅減少,代表本週電網頻率仍維持穩定。
sReg觸發次數與平均執行時間
這週一天最多觸發4次,較上週的1次增加;單次最長執行時間最高約6分鐘,較上週約5分鐘小幅增加。 從總觸發次數來看,本週共觸發9次,高於上週的4次,顯示本週sReg觸發較上週增加,但單次執行時間仍不長。
📚 資訊來源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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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市場
- 輔助服務市場,https://etp.taipower.com.tw
- 輸配電等級儲能專區(可以看目前dReg跟E-dReg申請量), https://www.taipower.com.tw/2289/2406/2420/2432/12063/normalPost
- 特定電力供應業申請書相關資料,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26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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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開資料
- 機組發電資料、備轉容量、負載預測等資訊,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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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價資料
- 台電電價資訊,https://www.taipower.com.tw/2289/2558/49405/49408/nodeList
- 經濟部能源署電價及費率審議資料揭露中心,https://www3.moeaea.gov.tw/el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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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
- 再生能源義務(用電大戶)服務網,https://www.reo.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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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儲合一
- 相關光儲規則、公告、得標廠商及得標量,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 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餘電合約,https://www.taipower.com.tw/2289/2484/51434/52366/normalPost
- 台電再生能源購電資料,可用來參考各縣市太陽光電容量因素,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07&cid=165&cchk=a83cd635-a792-4660-9f02-f71d5d9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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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30電力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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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後儲能相關資訊
- 「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3&article_id=19890
- 「經濟部產業儲能設備設置補助要點」,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2376
- 「表後儲能商機拆解」每度賺逾10元收益,商業模式組合一次看懂,https://www.reccessary.com/zh-tw/insight/poxa-behind-the-meter-storage-opportunity
🚀 未來主題搶先看
- 備轉容量率:備轉容量率指標是否能反映實際電網的供需狀態?能否解釋近期即時/補充備轉價格持續破底的原因?帶大家深入了解備轉容量率的計算方式與影響因素。
- 表後收益分析:決定表後儲能收益IRR的是電價?還是輔助服務收益?還是需量反應負載管理措施?政策變化又會如何影響收益?
- E-dReg充電排程分析:久違了充電排程,歸零後的充電排程有沒有不同?需求暴增的情況下,充電排程又是怎麼變化的?會不會有什麼有趣的發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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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及之試算結果和分析不代表獲利績效,實際獲利受多種因素影響,僅供先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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